(2015)房民(商)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琳等与王润军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琳,程希,王鼎,王润军,郑建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302号原告程琳,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程希,女,1983年4月8日出生。原告王鼎,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兴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润军,男,1961年6月6日出生。被告郑建新(曾用名郑雅文),女,1972年2月1日出生。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程琳、程希、王鼎与被告王润军、郑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兴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原告曾于2012年11月合伙进行游戏平台投资,由二被告负责具体事务。三原告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共给付二被告137000元。后游戏平台撤销,改为投资家庭旅馆。2014年7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归还原告所得收入70900元,并承诺在2014年7月底给付,但至今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归还原告所得收入70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原告提供的2014年7月6日的证据,是三原告找到郑建新后逼迫他写的协议,后郑建新找到王润军。而且证据上的数额是5万元尚未归还,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琳、程希、王鼎与被告郑建新、王润军于2014年7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由于共同参与游戏,平台已无,王润军、郑雅文把所得收入归还,经商议程琳、程希、王鼎、王润军、郑雅文五人协商同意此方案。此事已结,再不提起。郑雅文20900元二万零玖佰元整王润军50000元伍万元整”,该协议上有各方签名,但王润军、郑建新并未按照该协议归还钱款。另查明,郑雅文即郑建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程琳、程希、王鼎与被告郑建新、王润军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原告程琳、程希、王鼎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坚持已经归还部分款项,但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新、王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琳、程希、王鼎七万零九百元。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六元,由被告郑建新、王润军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睿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谢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