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孔立军、李丽娟与刘文奇、金兰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立军,李丽娟,刘文奇,金兰芝,陈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10-2号申请执行人孔立军。申请执行人李丽娟。被执行人刘文奇。被执行人金兰芝。被执行人陈建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文奇、金兰芝用房产作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文奇与金兰芝共有的位于裕华西路728号康泰大厦711号(产权证号O200620250,面积73.55平方米)、712号(产权证号O200620423,面积73.55平方米)二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