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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龙军与余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军,余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林龙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伟斌。原告林龙军为与被告余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余伟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诉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龙军的委托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余伟斌出具借条向原告林龙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后,被告余伟斌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伟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龙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余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