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玄泽松与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泽松,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玄泽松。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一区三层33号。经营者程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泽松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