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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字第71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