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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如生与武兔生、张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甲,张乙,武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甲,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旧南街人。系上诉人武甲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敢,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丙,又名武五孩,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城内人。委托代理人王燕萍,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人。系被上诉人武丙之妻。委托代理人陈一飞,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甲、张乙因与被上诉人武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3)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3)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元,退还上诉人武甲、张乙。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