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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洪文诉榆树市教育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洪文,现住长春市。起诉人张洪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土桥镇中学、榆树市教育局、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中教高级职称及待遇、重新为其办理退休。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洪文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洪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洪武代理审判员  赵 春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