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尚勤与朱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勤,朱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尚勤,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朱光荣,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光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