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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尚勤与朱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勤,朱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尚勤,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朱光荣,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光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