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吉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吉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21号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仁兴,经理。被申请人杨吉开,男,土家族,199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吉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55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