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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生,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纪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