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陌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生,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纪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