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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练家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家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65号罪犯练家辉,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佛南法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家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佛中法少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练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练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家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与其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502700.17元;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家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时未成年,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刑事附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家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