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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凤志,王希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尚凤志,男,38岁。被告王希树,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凤志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6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