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凤志,王希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尚凤志,男,38岁。被告王希树,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凤志与被告王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凤志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6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