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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樊晓鹏、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樊晓鹏,张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被告樊晓鹏。被告张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樊晓鹏、被告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樊晓鹏、被告张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晓鹏、被告张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