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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泉等与周法泉、陈建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泉,陈建兴,吴承良,周连芳,钱凤珍,仲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金亚平。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建兴。被告吴承良。被告周连芳。被告钱凤珍。被告仲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建兴、被告吴承良、被告周连芳、被告钱凤珍、被告仲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114.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