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泉等与周法泉、陈建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泉,陈建兴,吴承良,周连芳,钱凤珍,仲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金亚平。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建兴。被告吴承良。被告周连芳。被告钱凤珍。被告仲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法泉、被告陈建兴、被告吴承良、被告周连芳、被告钱凤珍、被告仲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114.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