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法定代表人黄小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