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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法定代表人黄小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