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万起军与任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起军,任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万起军,男,生于1970年9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任长英,女,生于1977年9月2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志丹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04号万起军与任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长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任长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张旭龙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建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