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法行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帅龙、许静静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法行裁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赵帅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许静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口计生委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依法执行其生效的宜人口征字(2014)第F-101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宜人口征字(2014)第F-101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口计生委作出的宜人口征字(2014)第F-101号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