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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姝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