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岑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李兆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