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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岑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李兆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