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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唐井才、陈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唐井才,陈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玉兰。被告:唐井才,被告陈素玲。陈玉兰诉唐井才、陈素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