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82号原告:韩某,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宫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韩某来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