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水凉与李形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凉,李形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方水凉,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形势,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凉与被告李形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水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水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