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传香与印存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传香,印存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30号原告:万传香,女。被告:印存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传香与被告印存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传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传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传香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