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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英淑与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淑,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李英淑,女,1957年10月5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代表人:李延春。申请人李英淑与被申请人集安市青石镇下套村第五居民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英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集安市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在集安市青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账户资金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