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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罗晓春与孙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15-1号申请人罗晓春。被申请人孙宜。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春诉被告孙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车库为财产保全作担保(同时该车库也为(2015)江民二初字第414、416、417、418号案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宜在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2.03﹪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查封申请人罗晓春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地下室23号人防车位一个。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5月2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袁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