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熊小龙与被告成都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龙,成都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熊小龙。被告成都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熊小龙与被告成都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小龙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小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熊小龙负担。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