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学柱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学柱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0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学柱,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学柱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胡学柱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胡学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学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学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学柱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华斐审 判 员 宾 欣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