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雷玲与邓龙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雷玲,女,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邓龙平,男,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玲诉被告邓龙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未能收集到本案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龙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玲撤回对被告邓龙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雷玲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昱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