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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杨某,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某,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5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唐某,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