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建筑队工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