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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建筑队工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