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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诉赵璐凭样品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赵璐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5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杨,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喜珍,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会,该公司员工。被告赵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璐凭样品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28070元��减半收取14035元,由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方平审 判 员  李守忠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