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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晓华与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华,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朱晓华,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3幢26楼6#,组织机构代码70949977-7。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瀚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华与被告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晓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