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包振华、吴耀虹与吴耀虹、章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振华,吴耀虹,章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包振华。委托代理人:王菊良。委托代理人:卢少艳。被告:吴耀虹。被告:章春萍。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包振华与被告吴耀虹、章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振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耀虹、章春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振华撤回对被告吴耀虹、章春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包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