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凌群与宜宾市光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群,宜宾市光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凌群,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4日。委托代理人谢正旗,系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宜宾市光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学进,系该公司总经理。买受人谭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凌群申请执行宜宾市光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5307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标的款等额财产查封后(详见清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本院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变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宜宾市光友电器有限公司被查封财产作价人民币13000元卖予买受人谭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