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修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修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