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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修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修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