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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魏长江与朱延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江,身份证号230102196310044630,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四公路工程处职工,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村三组。被执行人朱延波,身份证号230122196502261010,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魏长江申请执行朱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