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崔志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志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72号罪犯崔志朋,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志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罪犯入监集训期为二个月,集训期间不予考核奖分,但罪犯崔志朋在入监集训期间却获奖分6分,故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吉林省吉林监狱有关考核积分规定,罪犯入监集训期为二个月,集训期间不予考核奖分。罪犯崔志朋入监集训期间获得奖分6分。另查明:罪犯崔志朋犯罪次数多,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崔志朋虽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获得考核积分中6分为无效积分,且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崔志朋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犯罪次数多,系累犯,故检察机关关于下调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志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