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文超与被告陕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超,陕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013-1号原告岳文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小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文超与被告陕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文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文超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