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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单平与马艳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单平,马艳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40号原告刘单平,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马艳红,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刘单平诉被告马艳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因原被告进行和解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单平撤回对被告马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单平承担。审 判 长  李来保审 判 员  韩冬霞人民陪审员  周永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