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毓珩与朱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毓珩,朱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毓珩。被执行人朱海辉。申请执行人张毓珩与被执行人朱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金东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车辆维修费4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