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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松柏与李勤、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柏,李勤,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罗松柏。被告李勤。被告陈红(曾用名陈芬英),(系被告李勤之妻)。原告罗松柏诉被告李勤、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