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启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启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51号罪犯苏启昌,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斗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启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启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苏启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启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苏启昌于1998年5月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1月因犯绑架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8月2日释放。苏启昌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苏启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苏启昌已经第三次犯罪,且属于累犯,屡教不改。生效刑事判决判处的财产刑苏启昌亦未履行,改造表现并不突出,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九个月调整为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启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