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五星、王月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五星,王月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22-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五星。被告王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五星、王月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五星、王月仙在银行存款26371.35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五星、王月仙在银行存款26371.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