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曾欠虾、谢军强、谢某诉始兴县太平镇东湖坪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欠虾,谢某,谢军强,始兴县太平镇东湖坪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曾欠虾,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原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理人:谢军强、曾欠虾,系原告谢某父母。原告:谢军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系原告曾欠虾丈夫。被告:始兴县太平镇东湖坪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曾昭旺,该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欠虾、谢军强、谢某诉被告始兴县太平镇东湖坪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欠虾、谢军强、谢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先向始兴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欠虾、谢军强、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