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和崔岩松、董利华执行裁定书_1_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崔岩松,董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岩松,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肥北环路126号楼。被执行人董利华,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环路126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二初字第00158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崔岩松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崔岩松所购买的牵引挂车(车牌号:辽MZ23**、鄂FJ8**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