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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庆军与段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军,段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高庆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段金奎,男出生于1962年5月7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军诉被告段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00元由原告高庆军负担。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鄂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