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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明建与苏跃祥、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建,苏跃祥,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明建。委托代理人陈杰,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苏跃祥。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路8号中国银行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建与被告苏跃祥、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跃祥、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害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建撤回对被告苏跃祥、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明建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