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执裁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鄢陵县隆发棉业购销有限公司,鄢陵林轩花木有限公司,潘洪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裁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嘎,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军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昌市花都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威。被执行人鄢陵县隆发棉业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青建。被执行人鄢陵林轩花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其峰。被执行人潘洪记,男。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河南省鄢陵县公证处(2014)鄢证经字第56号公证书、(2015)鄢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介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