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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荣芳与喻成超、曾宪友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52号申请人董荣芳。被申请人喻成超。被申请人曾宪友,私营业主。被申请人曾天平,私营业主。被申请人曾新政,私营业主。申请人董荣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7月3日,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雅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逾期偿还按日3%0承担违约金,被申请人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5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借给资金8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各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偿还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毁损、隐匿有关财产,便于此案今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担保人十堰联贸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湖北欧融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荣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喻成超、曾宪友、曾天平、曾新政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十堰联贸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湖北欧融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