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钟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523号原告张明亮,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张家屯乡柴家窝堡村226号。被告钟世伟,男,37岁,汉族,住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310-8号(沈西物流园1楼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与被告钟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故原告张明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春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樊